环卫公司两车相撞遭保险拒赔 龙南市人民法院: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骗保,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万余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7 14:45:00    

漫画/刘晨阳

当“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车撞上了自家车,且两辆车又在同一保险公司购置保险,车辆及人身发生损失时,保险是否应当赔偿呢?

近日,龙南市某环卫公司名下的两辆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但在保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为由拒绝赔偿。龙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环卫公司车辆损失7万余元。被告提起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

廖某和赖某均为某环卫公司的司机,2023年11月某天早晨,廖某驾驶公司的特殊结构货车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同事赖某驾驶的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赖某受伤及其驾驶的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龙南市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发生维修费7万余元。由于肇事车辆及受损车辆均为某环卫公司所有,并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是,某环卫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时却“卡了壳”,某环卫公司特将某保险公司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受损车辆和肇事车辆均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均为原告某环卫公司。当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的机动车因事故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法院:该案被保险人为驾驶员而非投保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设计是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了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案涉两车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并非投保人,但却属于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此时被保险人就应变成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而非投保人。又因为案涉两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案涉两车之间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形下,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环卫公司车辆损失7万余元。该案经上诉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自己的车撞了自己怎么赔?

“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公司因业务需要拥有多辆车,雇佣多个司机。在此情形下,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之间出现事故,是客观且普遍的。如果一概不予赔偿,则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担社会保险、填平损失的理念,当事人便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意义。”龙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唐清山表示,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骗保情形时,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辆车相撞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以上是同一投保人名下的两辆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还有一种,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投保的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即“自己的车撞了自己”,这种情况保险该不该赔呢?

对此,龙南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唐清山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如果肇事车辆驾驶人系车辆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如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伴侣、子女等,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伤另一交通事故受损方,且该交通事故受损方为肇事车辆投保人的,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文/廖紫纯 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复审: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