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部门制定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7 14:24:00    

5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制定《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

《办法》要求,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下同)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都界定为“城镇生活垃圾”。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地在完善本区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时,应当明确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或者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要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取向、财政补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提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计价和征收。一是提倡、鼓励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水费一同收取。不具备执行“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的地方,对居民,可以按每户或每人定额定期收取;对非居民,鼓励按照垃圾产生量实行计量收费,也可按职工人数等为计费单位定期收取。二是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有利于促进减量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各地在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时,应当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三是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原则,逐步推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