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提取和贷款的支持力度。
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无论是首次使用还是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区分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在提取支持方面,我市此次政策调整亮点颇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家庭有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但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每年最高提取额由15000元提高到18000元。
此外,我市还开展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亳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外市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在符合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征信查询授权书,可申请办理该项业务;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及配偶,还能享受“随心办”业务,可自主录入提取金额,实现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审批、实时到账。
我市还明确:为吸引人才、关爱退役军人,2024年以来在亳就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以及正常缴存公积金并持有“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在购买亳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均可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上浮贷款额度与现行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不叠加,且上浮后总额不超过亳州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来源:亳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