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3起因祭祀引发的失火案嫌疑人批准逮捕。
3起案件均为祭祀过程中烧纸或燃放鞭炮引发的森林火灾。清明期间往往因风力、气温等气象条件,森林防火形势严峻,稍有不慎即引发火灾,给生态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牢记教训,提高森林防火安全意识,文明祭扫寄托哀思,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引起森林火灾除面临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生态损害等民事赔偿责任。知法守法,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生态家园,是全社会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